房客承租人-相關QA
A1:所得和財產資料在所得稅申報後,仍可能會有變動,尤其財產的部分非年度資料可能隨時會有變動。為確保所提資料能最貼近申請時現況,仍請提供申請日前一個月內的所得和財產清單。
A2:
- 公會版無開放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跨區適用,因為各縣市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認定條件不同。若要以第二類弱勢戶身分加入新北市的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計畫,需要具備新北市所核發的低收入戶資格。
-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的資格是以「戶」為單位,因此若要以第二類弱勢戶身分申請,申請人必須是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證明書上的戶內人口。
- 經查,本案狀況為兒子、媽媽和外公等3人在同一戶籍,具有臺北市低收入戶資格,3人皆設籍在臺北市,且媽媽和外公皆無就業證明。由於,居住事實或就學就業需求的部分,是以申請人本身的證明或需求來認定,因此建議本案以兒子作為申請人,提具在新北市的就學證明。另外,由於本案的低收資格為臺北市核發,無法以第二類弱勢身分申請新北市的社會住宅包租代管,僅能以一般家戶或是其他第一類弱勢身分申請。如,若外公或媽媽為身心障礙者,即使是以兒子作為申請人,亦可申請第一類弱勢戶。
A3:109年6月8日起簽契約者適用:指申請人及其配偶、申請人之戶籍內直系親屬、申請人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含胎兒)。若是申請人父母均已死亡,申請人戶籍內有未成年或身心障礙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應為單身),也可納為家庭成員。
A4: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1年內之證明,如保護令影本、判決書影本;以警察處理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報案單、政府立案之醫療院所開立之驗傷診斷證明書證明者,應同時出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轉介證明單(函)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A5:
- 有定效期的文件依照效期,不受上面1年內之證明。如1年半前核發之保護令,但這份保護令的有效期限為2年。但文件若超過效期,請依照核發證明單位展延辦法,申請證明文件的效期展延。
- 無訂定效期的證明,除了該證明外請再加附家暴及性侵害防治中心轉介證明單(函)。
A6:申請人及家庭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無自有住宅:
- 個別持有面積未滿四十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若個別持有之共有住宅為同一住宅,其個別持分合計非為全部,或面積合計未滿四十平方公尺。
- 僅持有經政府公告拆遷之住宅。
- 僅持有未保存登記,申請前已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五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住宅,由申請人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
若有「無自有住宅定義」於第三期計畫包租代管(公會版)未規範詳盡之項目,依據「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第2條之規定解釋。
相關法規補充
《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
第2 條
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所稱自有一戶住宅、無自有住宅、二年內自建或自購住宅之認定如下:一、自有一戶住宅:指家庭成員僅持有一戶住宅。二、無自有住宅:指家庭成員均無自有住宅。三、二年內自建住宅:指申請自建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自建之住宅,其核發使用執照日期在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自建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申請日前二年內。四、二年內自購住宅:指申請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購買之住宅,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在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申請日前二年內。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無自有住宅:一、家庭成員個別持有面積未滿四十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二、家庭成員僅持有經政府公告拆遷之住宅。三、家庭成員僅持有未保存登記,申請前已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五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住宅,由申請人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有自有住宅:一、家庭成員個別持有之共有住宅為同一住宅,其個別持分合計為全部或換算面積合計達四十平方公尺以上。二、家庭成員持有未保存登記之建築物,且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所載全部或部分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三、申請自建或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其家庭成員持有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二項第二款建築物。四、申請租金補貼者,其家庭成員持有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至第四目建築物之一。
A7:如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之身份,可至社會局申請核發特殊境遇家庭身分認定公文作為證明。
A8:可以,因叔公屬於旁系血親。本計畫僅限制承租人不得與出租人或租賃房屋所有權人具有直系親屬關係。
A10:都要檢附,因警察的條件是屬於一般戶的身分。檢附銓敘部證明是為了可以不受一定所得以下之限制。
房客身分不限定於弱勢族群,只要所得低於直轄市、縣(市)政府規定之額度的民眾也可以提出申請。另外,現任職務最高職務列等在警正四階以下或相當職務列等之基層警消人員,不受前述一定所得以下之限制。所以需檢附警消人員的在職證明或銓敘證明(即有職階的證明),其他則按照一般案件檢附。
A11:須完成收養程序,屬合法關係者,並註記在戶籍謄本上。
A12:第一類身心障礙者之申請資格,並沒有限定要申請人本人。因此若申請人的媽媽跟申請人是在同一個戶籍內,得以第一類弱勢戶身分來提出申請。
A13:因配偶的財稅證明為申請要件,因此若無檢附則無法申請。
A14:如果是以政府立案之醫療院所開立之驗傷診斷證明書證明的話,應同時出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轉介證明單(函)或其他足以證明的文件。
A15:請重新填寫承租人承租住宅申請書,以及檢附資格變更的相關文件(變更後的資格證明文件)。
A16:算家庭成員,請檢附媽媽手冊等證明文件。
A17:依照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施暴人可以不列入所得。
A18:因為租賃契約的當事人是媽媽,女兒代為支付租金屬於媽媽和女兒之間的約定,女兒仍非租賃契約的當事人。公會版租金補助是直接補助租賃契約當事人中的房客,所以僅能匯款至申請人之帳戶。
A19:可以追溯。追溯日自承租戶資格變動發生日起計算。
A20:租客可以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22條:「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不得為強制執行。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保險給付或其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向法院或金融機構舉證是補助款。
相關法規補充
《強制執行法》
第122 條
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不得為強制執行。
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保險給付或其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
債務人生活所必需,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其數額,並應斟酌債務人之其他財產。
債務人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準用前項計算基準,並按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定其數額。
執行法院斟酌債務人與債權人生活狀況及其他情事,認有失公平者,不受前三項規定之限制。但應酌留
A21:公會版無法委託他人帳戶代為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