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相關QA

A1:參與社會住宅包租代管方案期間,房屋稅及地價稅享有自用住宅稅率課徵的稅負優惠,但並不代這各房子的使用用途就是自住使用。出售時應繳納的交易相關稅負,仍需要依據土地稅法等相關法規之規定辦理。如:出售的前一年內有參與包租代管方案,雖然在方案期間的房屋稅和地價稅享有自用住宅稅率課徵,但出售時候的土地增值稅無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可參閱內政部營建署107.5.8 營署土字第1070032072 號函)

A3:(1)法人或自然人的房屋參加社宅,房屋稅與地價稅依住宅法第22條說明得予減免。

  (2)法人的營利事業所得稅未在減徵適用之列。依住宅法第23條已明文減徵租金所

      得稅係指綜合所得稅,非營利事業所得稅。

A4:出租人或承租人不得設立公司營業或商號等登記。

相關法規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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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住宅於興辦期間,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課徵之地價稅及房屋稅,得予適當減免。前項減免之期限、範圍、基準及程序之自治條例,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並報財政部備查。第一項社會住宅營運期間作為居住、長期照顧服務、身心障礙服務、托育服務、幼兒園使用之租金收入,及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或第二項第四款收取之租屋服務費用,免徵營業稅。第一項及前項租稅優惠,實施年限為五年,其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情況延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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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為促進以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或第二項第四款興辦社會住宅,得獎勵租屋服務事業辦理。住宅所有權人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或第二項第四款規定將住宅出租予主管機關、租屋服務事業轉租及代為管理,或經由租屋服務事業媒合及代為管理作為居住、長期照顧服務、身心障礙服務、托育服務、幼兒園使用,得依下列規定減徵租金所得稅:

一、住宅出租期間所獲租金收入,免納綜合所得稅。但每屋每月租金收入免稅額度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二、住宅出租期間之租金所得,其必要損耗及費用之減除,住宅所有權人未能提具確實證據者,依應課

稅租金收入之百分之六十計算。

前項減徵租金所得稅規定,實施年限為五年,其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情況延長之。

住宅所有權人依第二項規定所簽訂之租賃契約資料,除作為銅像租稅減免使用外,不得作為查核該住宅所有權人租賃所得之依據。